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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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第1次修订-1991)[1]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或用于公共餐饮业的所有预包装食品以及有关此类食品说明的某些方面。[2]2.术语定义在本标准中:“声明”是指所有陈述、提示或暗示某食品具有与该食品来源、营养特性、性质、加工、成份相关的特定品质或其他品质的表述。“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需要而购买和取得食品的个人与家庭。“包装容器”是指对作为单个产品交付的食品完全或部分密封的所有包装,包括其包裹材料。向消费者供货时,一个包装容器内可能装入若干单位或类型的包

2、装。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日期标志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说明产品时的日期。“包装日期”是指食品被置入将直接用于最终销售的包装容器中的日期。“出售截止日期”是指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后日期,此日期后仍能在家中酌情存放一定时间。“最短保存期”(“此日期前最佳”)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将保持完全适于销售并继续具有所有默示或明示的特定品质的时段的截止日期。超过此日期,食品仍可能完全符合食用要求。“此日期前食用”(建议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可能将不再具有消费者通常预期的质量属性的估算时段的截止

3、日期。在此日期后,食品不再适于销售。“食品”是指所有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及“食品”生产、制作或处理所使用的所有物质,但不含化妆品或烟草及仅作为药物使用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食用、不作为食品典型配料使用,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处理、打包、包装、运输或持有中为技术性(含感官性)目的而特意添加,从而导致或合理预期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或其副产品成为该食品一个成份或影响该食品特性的具有或不具有营养价值的物质。本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保持或提高营养品质而添加到食品中的

4、物质。“配料”是指所有用于食品生产或制作并在最终产品中存或可能以改变的形态存在的物质,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书写、印刷、模板印刷、标记、凸雕、冲压或粘贴的所有标牌、商标、标志、图示或其他描述性材料。“标识”包括标签上出现的、附随食品或在食品附近展示(包括为促销或赠送目的)的所有文字、印刷或图形材料。“批次”是指须在相同条件下生产的确定数量的某种商品。“预包装”是指在包装容器中预先包装或整饰,以备向消费者销售或公共饮食业提供。“加工辅助剂”是指不含器材或器皿在内且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使用的,特意用于原

5、材料、食品或其配料加工以达到某种处理或加工技术目的并可能导致在最终产品中无意但不可避免地存在残留或派生物的物质或材料。“公共餐饮业食品”是指用于餐馆、餐厅、学校、医院及类似机构供即时食用的食品。3.一般原则3.1任何标签或标识中对预包装食品的说明或表述方式均不得有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任何方面的特性造成错误印象。[3]3.2任何标签或标识中对预包装食品的文字、图示或其他方式的说明或表述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及或暗示任何可能与该产品造成混淆的其他产品;也不得误导购买者或消费者认为此食品与彼食品有关联。4.预包装食品的强

6、制性标识根据所标识食品的情况,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注明以下信息,单行法典标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4.1食品名称4.1.1名称应表明食品的真实性质,一般应是具体名称而非统称:4.1.1.1若法典中对某种食品确定了一个或若干名称,则至少应使用其中的一个名称。4.1.1.2在其他情况下,应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名称。4.1.1.3在以上名称均不存在时,应使用通常作为正确描述术语使用的,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现有通用名或习惯名称。4.1.1.4“新创”、“新奇”、“品牌”名称或“商标”可以在与第4.1.1.1至4.1.1.

7、3小节所述的一个名称伴随出现的条件下使用。4.1.2为避免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特性与物理状况产生误解或混淆所需使用的附加词或短语在标签中应与食品名称共同或毗邻出现,这些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包装介质的类型、风格及进行食品处理的条件与类型;例如:干燥、浓缩、再制、熏制。4.2配料清单4.2.1除单一成分配料食品外,配料清单应出现在标签上。4.2.1.1配料清单应具有或冠以恰当的标题,标题中应包括“配料”一词或该词的组合。4.2.1.2所有配料应按食品制作时投料重量(m/m)的递减顺序列出。4.2.1.3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含有两

8、种或两种以上配料的产品,应在配料清单中对这种复合配料予以说明,条件是紧随其后在括号内以清单方式予以说明,配料应按比例(m/m)递减列出。如果某复合配料(其名称已由法典标准或国家法规所确定)在食品中的成分比例小于5%,该配料不必予以说明,但在成品中具有技术用途的食品添加剂除外。4.2.1.4已知下列食品和配料会导致过敏反应,所以应始终对这些食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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