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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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7-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章建设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为

3、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1.5%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三)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

4、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7-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三)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第七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5、:(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第八条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6、7-(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0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海外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三)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7、第九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三)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建设程序:(一)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确认;(二)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自主申报。除义乌市以外的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需经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和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7-(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

8、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厅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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