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

ID:15016827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31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_第1页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_第2页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_第3页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_第4页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合同效力与银行法律风险  30个汉字与2700亿元银行资产  公司为股东担保,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样的表述,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第六十条第三款就已经写明,只是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直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才令人吃惊;而且,最高人民法院

2、在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把这一条款进一步演化成现实的案例后,就对债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业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2002年冬,银行界曾对此问题发出“严肃质疑”。中国工商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向最高人民法院呈递紧急专函,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更是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提交议案:“如果判决此类担保合同无效,将有2700亿元巨额银行信贷资产会暴露在‘脱保’的风险下”。媒体则声称,“几家银行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报告,请求最高法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谨慎使用、并对其内容和适用范围进一

3、步明确和限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基于法律的公平和尊严,相信法律不会向银行妥协”。  30个汉字,一个简短的法律条款,在试图裁决一个经济行为的同时,也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博弈和纷争,一直延续到今天,似乎都还没有最终结束。  两个“中福实业担保案”引发争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工商银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担保案“担保有效”的判决结果,改判“担保合同无效”。但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改变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建设银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担保案“担保无效”的判决结果,改判“担保

4、合同有效”。两次案审、四种结果,曲折反复已极。  这两个指导性判例,均涉及到中福实业公司,均有担保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但2001年的案例认定担保无效。  时隔两年,最高法院对几乎相同的借款担保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人们开始研究这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2001年判决中,董事会决议未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2003年判决中,董事会决议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正如2001年判词中所指:“在法律对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上无授权性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授权时,董事会也必然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

5、以公司财产对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但是,2003年的判词却出人意料,非常明确地指出:“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过董事会批准的,以公司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担保应当认定为有效”。最高审判机关在认识上的摇摆不定,直接导致地方司法实践的混乱,也引发了学界更加激烈的争论。  “公司为股东担保”,由于表述含混,从来就是中国法律界的争论焦点之一,在学界向来有颇多争议,观点纷纭:  观点一,绝对无效。《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是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公司章程予以变更。  观点二,董事会或股东

6、会决议通过后有效。该条款仅在于防止董事、经理滥用个人权力,只要公司为其股东的担保行为得到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就不受《公司法》该条规定的限制,其担保行为是有效的。  观点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有效。《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因法律对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作出以公司财产对股东提供担保的决定。因此,董事会决定的担保事项应视为无效;只有在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学界的分歧,也屡屡见诸于法院判词,同类纠纷司法裁决版本截然不同,法律预期递归于零。最高

7、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也公开承认,“该规定引起了理论与实务上的较大争议,确需在思路上进行一下梳理”。  担保无效情况下的赔偿与举证  另外,公司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行为一旦被认定无效,担保人能否逃之夭夭,躲避所有民事责任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

8、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可见,公司为股东担保被认定无效后,公司赔偿责任的大小,关键在于债权人有无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与被担保人间的投资关系而接受该担保,则视为债权人有过错;如果债权人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