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企业主体与法律人格之关系透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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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重企业主体与法律人格之关系透视[摘要]本文通过对多重企业主体法律人格定位利弊之研究,主张法律人格是前提,它决定了企业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即权利能力,并且得出如果法律赋予某类企业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将会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结论。  [关键词]企业主体法律人格权利能力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市场主体,企业以多重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并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企业在民事活动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依法登记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

2、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及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以上述形式参与民事活动的企业中,公司为法人企业。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以,凡是被确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法律人格是独立的。而法人以外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这就直接影响了这些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3、力,从而影响了它们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为此,笔者从这一角度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一、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概念的创设,最早出自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创造了一个团体的法律地位,发明了法人制度。这个时候需要用一个东西表达一个团体在民法上的独立地位。于是德国民法创造了一个抽象的概念——权利能力,用来描述团体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在法学界对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关系争议不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一致说,另一种是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差异说。  赞成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一致说

4、的主要是我国学者。不少学者坚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判断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成为民事主体,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便不称其为民事主体。”权利能力更被认为是主体资格,人格之别称。将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视为同一概念,如梅仲协先生对权利能力做这样的定义,权利能力者,亦即人格之别称,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也。4  赞成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差异说的,以德国学者居多。德国学者通说认为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5、务的法律地位或者资格,如果以其为人格的另一种表达,这将在理论上面临一个难题:由于自然人的人格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一律平等。但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实际上有大有小,如结婚权利能力,并非人皆有之,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则根本不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依目的而定。日本北川善太郎先生在《日本民法体系》中认为,权利能力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它与人格差异极大,不能等同。人格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民事法律主体内在统一性和其实质,界定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能力概念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主体的差异性,具体刻画法律主体存在与活动状

6、态与特性。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人格是民事能力的抽象,民事能力是人格的相对具体化和法律存在。人格表现为民事主体之独立、自由、平等的形式价值,民事能力表现为现代民法所谓“具体人格”。我国学者江平教授和李双元教授认为:“人格是指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可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是主体的资格,后者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享受的权利范围。”  笔者赞同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差异

7、说。笔者以为,法律人格是指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即是指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条件,而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一个市场主体必须先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才能谈及权利能力,即法律人格是权利能力的前提条件。    二、不同企业主体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公司为法人企业。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制度中的特例同样具有公司独立的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分离的。一人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8、债务承担责任。除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根据文义解释,以上规定首先确认了公司的法律人格为法人企业,然后赋予公司以自身的财产独立地享有财产权,且独立地承担公司全部债务。体现了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与权利能力的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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