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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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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地税答疑!(1、企业发生的会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有条件的。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以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2、民办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时,是否缴税?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从事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
3、、幼儿院;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关键词:营业税 是否有效:有效 3、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建房,建成后各取得50%的所有权,如何缴
4、纳营业税?答:您这种情况属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符合冀地税函[1995]64号的规定:例如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 ,租赁期满后 ,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
5、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是否有效:有效 4、个人(或企业)以个人(或企业)的房产、土地对外单位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43号)第七十条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的固定利润,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又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全民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36号)第十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
6、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或企业)以个人(或企业)的房产、土地对外单位投资时,如果取得固定利润,则按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与接受投资方共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营业税 是否有效:有效 5、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拆迁改造,与拆迁房约定拆1还1.1。请问:如拆迁户旧房100平米,伙公司还房110平米,110平米是否都可以按照成本价计征营业税?预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什么价格计算?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
7、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居民住房后,补偿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部分按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8、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a.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8号)第十七条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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