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

ID:14993652

大小:2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31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_第1页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_第2页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_第3页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_第4页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_第5页
资源描述:

《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  被告人:高延京,男,24岁,河北省完县人,系石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连接员。1992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永刚,男,2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系石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制动员。1992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建平,男,28岁,河北省元氏县人,系石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调车员。1992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广,男,25岁,河北省晋县人,系石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制动员。1992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彬,男,17岁

2、,河北省安新县人,系石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制动员。1992年10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振华,男,33岁,河南省虞城县人,系河北省正定县二十里铺乡大马村农民。1992年10月26日被逮捕。  1988年3月至1992年8月间,被告人高延京、付永刚、王建平、李建广、刘建彬等人,在石家庄火车站工业站车间,以上车掀货等手段,单独或合伙交叉作案,盗窃铁路运输物质。计有:电解铜板、黄铜板、黄铜带卷、紫铜带卷、黄铜棍、黄铜管、黄铜盘条、铝锭、铁锭、酒、电焊条等。各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高延京参与共同盗窃26次,赃物总价3202

3、8元,分得赃物折价16189.7元,销赃得款7700元。案发后,追回少部分赃物及赃款300.4元。高延京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陈振华。  付永刚参与共同盗窃16次,赃物总价28930.5元,分得赃物折价8976.6元,销赃得款4363元;单独盗窃1次,赃物折价70元,销赃得款32元。案发后,追回用赃款购买的部分物品及赃款210元。  王建平参与共同盗窃11次,赃物总价13029.5元,分得赃物折价7108.5元,销赃得款3760元;单独盗窃23次,赃物折价6636.8元,销赃得款329

4、5元。案发后,追回少部分赃物及赃款1875元。  李建广参与共同盗窃7次,赃物总价16258元,分得赃物折价5156元,销赃得款229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70元。  刘建彬参与共同盗窃6次,赃物总价8294.5元,分得赃物折价3445.2元,销赃得款1065元。案发后,刘建彬赔偿损失3445.2元。  被告人陈振华于1988年3月至1992年8月间,经常收购上列被告人盗窃来的铜材及其他物品。在收购中,陈振华已经意识到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但为了得利,仍继续收购和转卖,共计收购43次,赃物折价35735.4元,转卖获利395

5、0元。  1992年8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付永刚、李建广盗得5块铜板,扔出货场墙外,第二天去取时发现丢失了。当天付、李2人找到陈振华,要陈当晚到货场墙外等着拉盗窃的铜板,陈同意。晚上8时许,付永刚、李建广将6块电解铜板盗出货场,扔在墙外,然后与陈振华一同装车,由陈拉走转卖。6块电解铜板折价4000元,陈销赃后得款2880元,给付永刚1000元,李建广1200元,陈自得680元。  案发后,向陈振华追回赃款4595.6元。  「审判」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延京、付永刚、王建平、李建广、刘建彬多次共同或单独盗

6、窃铁路运输物资,高延京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付永刚、王建平、李建广、刘建彬盗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振华与付永刚、李建广事前通谋,事后对盗窃价值4000元的赃物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振华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又构成销赃罪。高延京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抓获同案犯,可予减轻处罚。刘建彬犯罪时不满18岁,案发后能全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应予减轻处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

7、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9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延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付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王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被告人李建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被告人刘建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被告人陈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

8、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七、追回的赃款及赃物变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陈振华以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有误,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