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陪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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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人民陪审制度 在法官之外的普通百姓中,选拔一些人为临时“法官”,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就是陪审制。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律现定的人民群众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内容之一,是人民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笔者现就目前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问题谈些浅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种种误区  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陪审制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等活动

2、。从实践看,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对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及时审结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说服教育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法院的裁判。我国陪审制通常表现形式是由两个外行人与一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外行人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的适用。陪审员不仅参与从开庭到判决的全过程,而且对法院审判工作负有直接的监督责任。包括监督合议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体裁判是否公正,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文书

3、是否规范,合议庭成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如此,法律还赋予陪审员在法院执行审判职务期间享有阅卷、调查、审理评议及裁决等与审判员平等的权利。  陪审制在我国显示强大的生命力。它至少有以下长处: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自信和麻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了解普遍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带来新的视角。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示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

4、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由于种种原因,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有不足之外及种种误区,使得陪审制度没有坚持好。  一个原因是没有人民陪审员。我国与1979年7月公布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可是该法律制定后,至今已二十年了,“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却尚未产生,陪审制度因此在实行上缺乏必须的前提条件。  另一个原因是缺

5、乏陪审员的经费。法院在实行陪审制度中,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一些街道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和退休职工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所邀请的陪审员给以适当补助。然而由于法院本身经费困难,5“适当补助”没能坚持几年就力不从心了,而被邀请的人员则认为“适当补助”这个报酬太低不愿当陪审员。  第三个原因是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必须邀请的陪审员因大多数是街道居委员、村民委员,而他们又大多数是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  

6、陪审制度没有坚持好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两种合议庭不同的一点是前者不需陪审员经费,后者必需陪审员经费,这对于本来就没有陪审员专项经费的法院来说,当然取前舍后,何况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实行降低成本,压减开支的原则。  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误区有以下几方面。  1、认识有偏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7、但目前的情况是,一些人民陪审员并不了解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总认为自己的陪衬,可有可无;从法院内部讲,也有一些审判人员未能真正重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有时合议庭缺人手,随手拉两个陪审员陪坐,形成实际上独任审理,有的根本就没有陪审员参加陪审,为了应付案件,最后在法律文书还冠以陪审员的大名。此外,社会上包括案件当事人对陪审员也不重视,认为他们无职无权,只是挂名陪坐而已,对陪审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谈话,调解等活动,不予配合,不肯协助。  2、陪审走过场。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人员有一样的权利,一样的要求,一样的责任。

8、但由于没有具体明确权利义务,导致一些陪审员不愿、不会陪审,也有一些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即使坐堂也不问案,有的则是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只能应付了事;个别陪审员一审下来一件案件都未参加陪审,庭外的一些工作人员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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