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doc

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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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的改革一、应当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  我国法院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大体是: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构成院级行政领导层。案件的审理由法院内部的各审判业务庭完成,庭长是主持审判业务庭工作的中层负责人。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则是人民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组织。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均适用合议制,即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说,这套机构设置的模式大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未能严格依据程序法落实合议庭和法官的审理案件

2、的职权以及将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混淆的问题。由于多年来,我国法院的体制完全是按照行政的模式运作的,法院内部也基本上采用行政的运作方式,所谓对案件的裁定意见实行“领导把关、层层审批”,是指对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的审判人员进行,而对案件的最后裁判要由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最后决定,从而形成了案件的实际审理与案件的判决相分离的状况。法官和合议庭不能真正成为案件的决定者,审与判发生分离,法院的院长、庭长等成为裁判的决定者,行政权完全主导着审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  我们首先

3、需要讨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的关系。在法院内部,存在着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这两种权力应当严格区分。司法行政权主要是对法院内部的人财物进行管理的权利,是保障法院的活动正常运转的所必须的。司法行政权由法、副院长,庭长院的院长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享有并行使,而司法权则由每一个法官具体行使,由于根据法官法,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等人也是法官,因此他们同其他法官一样。都要依法享有司法审判权。司法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要实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因此,普通法官要服从享有司法行政权的有关领导的安排,但司法行政权只能是针对人财物的管

4、理而行使权利而绝对不可以就具体的案件的裁判行使权利,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法院院长享有发动再审程序、将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原则上每一法官所享有的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权都是平等的,审判权不是一种行政支配权,一个法官不能在对具体案件的裁量中受另一个法官的支配,否则,前者将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官,而不过是成为了后者的助手,而后者由不具体审理案件,但有权作出裁判的决定,这不仅是违背审判规定的,而且是违法的。20  根据审判权的性质及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职责,法官所享有的审判权都是平等的,法官之上不应当有法官。具体的说,在同一的

5、法院中,以及上下审级的法院中,所有的法官依法享有并行使审判权,其权利都应当是平等的,每个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享有依法裁判的权利,其在权限范围内对案件作出裁判不需要其他法官的审查和批准,各个法官在工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及资历深浅等方面会存在区别、工资级别上也会有高下之分,但就行使审判权而言法官都是平等的,法官之上无法官,然而,从实践来看,在法院内部实行层层把关和层层审批制度,上下审级法院之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有时也有不适当的干预。如某些案件在作出裁判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定调划框,甚至对个别案件直接下达裁

6、决指示(也包括下级法院主动请示要求先定后审,这实际上是将行政隶属关系混同于法院的审判监督及审级监督关系,事实上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法院内部的所谓对案件的层层审批的制度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使审判的环节脱节。法院的庭长、院长对案件作出审批时,并没有依法进行开庭审理,而只是听取汇报或书面审理,所以其作出裁决实际上是行政式的审批方式,也就是以行政权干预了审判活动。[xxv]而实行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必须是要强调在法院内部及法院系统内实行独立,即在同一法院内以及上下审级的法院之间,每一个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有权

7、独立于其他法官,其依法对案件作出判断或在合议庭中表述自己的裁判意见,不受其他法官的干预[xxvi].由院长或庭长审批案件导致了法官之上还有法官的现象,使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发生混淆。我们认为,必须要严格区分法院内部的行政活动和审判活动,审判活动不能行政化而应当遵守审判活动的自身的规律,行政活动强调效率,采取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行政工作人员必须要按照行政首长的指挥命令行为,然而,审判活动则强调的是裁判的公正,程序的合法,法官并不是行政工作人员,不能采取下级服从上级的的原则,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需要审判人员在裁判中独立公正,而

8、不能受外来的任何干预,在这一点上,审判人员的裁判活动与竞赛中的裁判员是十分相似的,如果一个裁判在场上执法时,要处处听命于第三者的指挥,则根本不可能作到裁判的公正,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法院内部的审判活动行政化的趋向,不仅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而且与司法的现代化要求相距甚远,司法行政化的结果导致司法审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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