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劳动和社会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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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泰安市总工会泰劳社发[2002]69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附:《泰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二○○

2、二年八月二日--17--泰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我市辖区内各种类型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

3、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五条--17--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双方享受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采取过激行为。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第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六)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和基数计算办法;(七)工资支付办法及支付时间;(八)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九)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十)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十一)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执行的监督检查,违背协议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等可作为协商辅助内容在协议中加以规定。第七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地、同行业和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本地、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7--(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5、、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八)其他与工资协商有关的情况。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第九条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

6、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第十条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第十一条--17--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同时,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

7、,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第十三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双方收集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数据情况,确定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二)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保守其秘密;(三)双方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先期交流、沟通情况、了解要求。第十五条--17--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双方按照主体平等、协商

8、一致的原则,采取良好的合作态度,互相尊重,充分发表意见。第十六条协商中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经双方同意,可以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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