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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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摊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摊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20676监督电话0778-62131

2、189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

3、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10实施对象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摊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限经营等行为的企业、公民1

4、1行使层级县级—5—12权限划分【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5、、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13行使内容【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

6、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7、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群众生活需要,在城市的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14法定办结时限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5—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

8、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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