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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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案例1司机气愤乘客不给孕妇让座赌气熄火某市35路公交车,某天,上来一位行动不便,怀孕近八个月的妇女,好心的司机王某叫乘客给这位孕妇让个座,满车的乘客竞无一人起身让座。最后,这位司机终于耐不住怒火,扬言:“今天要是没有人让座,这车我就不开了。并且真的赌气熄了火。这遭到车上一些乘客的强烈反对,声称:“希望你能按时开车,如果你再不开车,耽误了我,造成损失的话,我们就去告你,要你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获死刑辽阳市人袁宝璟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1994年袁宝璟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

2、吞下60多家企业,1996年,其资产达到30多个亿。辽阳市法院经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与袁宝琦以及被害人汪兴会面。袁宝璟表示,自己在成都炒期货时,损失了9000余万元,怀疑是一个叫刘汉的人与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提出找人打刘汉,得到袁宝Z的认可。尔后,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但未击中目标。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威胁要举报。2001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杀人,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之后,袁宝

3、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刺中汪兴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为重伤。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对袁宝琦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18万元。2003年10月4日23时许,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二枪,汪当场死亡。案例3执法合法性案例2006年4月3日,四川省泸县一对合法夫妻被公安局抓"现场"后,以公安局检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泸县公安局对“梦兰美发室”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白某经营了一个名为“梦兰美发室”的

4、理发店,还招有两个徒弟。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该房有前后两道门。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民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己上床就寝,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白某和薛某声明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证明,薛、白二人则拒绝出示并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予以证实,因此而聚集了众多群众围观。民警在群众证明薛、白二人系夫妻后欲离开现场,却遭到围观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薛、白二人赔礼道歉,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

5、锁后,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次日,县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处举报人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此事件,经市电视台以"合法夫妻被抓现场"为题作了报道后,薛、白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场所实施检查。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察证》,不符合《规定》第六十七条一款“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而且,原告经营的

6、"梦兰美发室"系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该场所属于原告,的居住用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检查,不应参照适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的规定。因而,被告实施的检查即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判如前述。案例4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案例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余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1994年4月22日,京

7、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做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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