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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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中共绍兴市委老干部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局绍市老干〔2014〕15号关于“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浙组通〔2009〕38号)精神,值此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9周年之际,现将市直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的有关医疗费用管理作如下调整:一、用药、诊疗范围原则上

2、应按《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的下列费用属医疗费用补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于重大疾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性西药(不包括非治疗性西药及营养、滋补、保健性西药)所需费用;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所需费用的个人自理部分;3.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原公费医疗支付范围之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所需费用。三、住院床日费500元以内按实报销,超过部分自负。四、

3、离休干部原有的医疗保障和结算方式不变。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结算,经费由市财政保障。五、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4-执行,此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报销。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中共绍兴市委老干部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局2014年10月8日中共绍兴市委老干部局办公室2014年10月9日印发-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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