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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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

2、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3、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1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4、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15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

5、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

6、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15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

7、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15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

8、险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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