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趋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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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趋势【内容提要】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尺度。就全球而言,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化已成主导趋势,表现在:国家赔偿领域的扩大化;损害可赔偿范围的扩大化;归责原则的多样化和对公务员、公务行为解释的扩大化,这一切都是现代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使然。【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归责原则/公务行为【正文】国家赔偿范围是指一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要素:侵权行为主体,即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即国家对哪些国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

2、任;损害结果,即国家对于受害人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尺之一。研究国家赔偿的拓展趋向及其途径,对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进一步扩大我国国家赔偿范围,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国家赔偿领域的扩大化国家赔偿领域的扩大,是指国家赔偿已由原来的行政赔偿逐步扩大到司法赔偿、立法赔偿乃至军事赔偿等领域。国家赔偿领域的扩大,从侵权主体看,意味着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扩大到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从侵权行为看,意味着国家不仅要对行政侵权行为

3、承担赔偿,而且还要对司法侵权、某些立法侵权和军事侵权行为承担赔偿。国家赔偿领域的扩大化,在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国家得到充分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被誉为国家赔偿的母国,其国家赔偿制度最为完善。“法国的国家赔偿,起始于行政职能领域,以后拓宽到立法、司法职能领域,其赔偿范围有了很大发展。”(注:薛刚凌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法国于1873年“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率先确定了行政赔偿责任。布朗戈的女儿被国营烟草公司工人驾驶的翻斗车撞伤,布朗戈以该公司所在地的纪龙德省省长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普通法院受理后,被告对此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4、认为应当由行政法院管辖。权限争议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由此确立了三项重要原则:一是国家应对其公务员的过错负责;二是行政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法规则;三是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此案开国家行政赔偿之先河。法国行政赔偿的显著特点是赔偿范围非常广且由判例确定。“法国从最初国家原则上不负赔偿责任,发展到国家几乎承担全部行政赔偿责任,只有在极稀少情况下才不负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在20世纪前期大约40年期间以内,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完成。”(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14-715页。)在司法赔偿方面,1895年,法国

5、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再审改判无罪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1956年,法国在“吉里案件”7的判决中承认了国家对司法警察活动负赔偿责任。1970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将司法赔偿范围扩大到刑事追诉的全过程。在立法赔偿方面,1938年,法国在“小花牛奶公司案件”判决中,确立了国家对立法行为负赔偿责任。法国的国家赔偿范围覆盖了行政、司法和立法三大领域。德国在1896年的《民法典》和1910年的《国家责任法》中都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1919年的《魏玛宪法》在世界上首次通过根本法确定了国家赔偿责任。该法明确规定:“官吏行使受委托之权时,对于第三者违反其职务上的义务,其责任应由该官吏所服役之国家及统治

6、机关负担,不得起诉官吏。”1981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对立法、司法、行政领域里一切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可惜,由于联邦法院判决该法违宪,使其至今未能生效。但是,就其立法指导思想和内容的全面性来说,该法还是相当先进的。在司法赔偿领域,德国先后颁布了《再审宣告无罪人补偿法》(1898年),《无辜羁押赔偿法》(1904年),《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1971年),规定并逐步拓展了司法赔偿范围。“德国有关国家赔偿的法律还有关于公用征收的赔偿,关于公权力主体对劳工、公务员、法官、军人、儿童及其他人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等众多的特别法。”(注:薛刚凌主编:

7、《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等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要晚得多。英国长期固守着“国王不能为非”的信条,主张国家责任豁免。官吏即使在执行职务中有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国家也不承担责任,而由官吏本人承担。但到了1947年,英国公布了《王权诉讼法》,终于放弃了国家豁免原则。该法明文规定了国王对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美国在国家赔偿问题上深受英国影响,长期以来,国家豁免学说占主导地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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