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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摘 要 在阐述了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及其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其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图书馆数字化信息处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信息处理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1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数字图书馆是指以数字形式贮存和处理信息,并用于网上服务,供广大读者更加广泛、便利、快捷使用信息资源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特征是:a.数字图书馆是一个由网络连接的“信息空间”,不是指那种物理场所式的图书馆。b.数字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以多媒体、多语言为依托。如数字图书馆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对网上信息资源的使用,必须兼有多种语言转换
2、和编译的能力,以此为读者获取信息资源提供帮助。c.数字图书馆具有智能化、基于全文的检索技术。如读者可以通过上网交互,利用信息语言对查询客体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推理,最终达到在异构分布式的数据库中检索到内容全面、具有一致性的文献资料。d.数字图书馆具有强大的信息收集、信息传播和信息发布功能。这一特征显示了传统图书馆那种单一功能的信息服务模式必然向数字化多功能的服务模式转变。2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其范围知识产权是指由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是相对实物财产权而言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
3、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是同义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包括商品标记权和服务标记权。这些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三个核心内容。4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作为智力成果主体的权利,是在这种社会关系诸主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这时的知识产权在没经法律调整之前,还仅处在特定社会关系的自发协调发展之中,使其权利客体的社会价值得到确认和有效使用。笔者把它
4、视为一种相对的自然权利。当国家运用权力,以国家意志对智力成果这一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时,就使这种社会关系上升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关系。这时,作为智力成果主体的权利,就从自然权利状态转变为法律权利状态。所以说,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调整后的法律结果。还要说明的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多样性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类型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类型的多样性也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法范围的具体化和多元化。因此,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虚拟概念,实际知识产权的立法中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这样一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范围具体、多元的相互对应,主要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
5、权法。3 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数字图书馆是以网络为依托的信息空间,其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把集合的信息资源广泛而又及时地提供给读者。这样,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信息收集、复制和传播就成为必须的工作;同时也就决定了它在建设和运行中必然涉及到较多、较复杂的著作权问题,也可称版权问题。2001年月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对我国的《著作权法》重新做出了修正,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所以,数字图书馆在数字化信息收集和处理之中,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行,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现就以下几个相关的
6、法律问题作以简要说明。 31 图书馆信息数字化处理的行为性质 数字图书馆首先要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那么这个处理过程,是否属于复制行为呢?如果是,这就涉及到对原著作权人作品的权利保护问题。1995年美国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中确认,当作品被置于计算机中,其数字化处理过程是一种复制行为,其处理件是复制件。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将著作权人享有和允许他人享有使用其作品方式的复制权规定为:“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条采用列举法和概括法并用的方式对复制权作了既明确又灵活的规定。这种灵活性,就为数字图书馆复制行为法律性
7、质的最后归属提供了空间余地。法律对复制的文字解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笔者认为,尽管《著作权法》中没有具体列出数字化为复制行为,但它被“等”字概括进去了。因为判断数字化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将作品在某个载体上再现出来,而不论该载体与作品的原载体是否相同,及其后载体借助于何种手段。图书馆的数字化处理是将馆藏原有信息资料经过计算机的加工整理后,在互联网上的再现。所以说,图书馆数字化的处理过程是复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