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权市场经营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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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产权市场经营路径探讨  洪江市作为湖南省重点林区县市之一,面积万hm2,林业用地面积万hm2,集体林地面积1445万hm2,家庭承包经营林地面积万hm2,农户102万户,森林蓄积586万m3,森林覆盖率67%,典型的“七山二水一分田”的国土构成。洪江市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林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洪江市林业产权市场化经营实践,对后林改时期南方集体林区现代林业发展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1后林改时代林业发展的阻力因素及林业经营管理现状的成因分析  源于政府主导林业发展的计划管理模式在林改后已不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对林业实行的是计划管理,林业是我国涉及人口众多的仍援用计划

2、管理主导发展的经济部门,造多少林国家有计划,造什么树种,由地方政府决定,采伐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加工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流通受到严格的管制。  林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什么由政府决定,林木是农民的劳动产品,要变现,首先要有采伐计划,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然后销售给谁也是由政府指定的加工销售单位来收购,价格由加工销售单位决定。这种体制下,对林业的主体农民而言,是产业的最底端,缺乏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其结果是,林地的平均产出蓄积量不到/hm2。林地的潜在生产能力远未得到发挥,一方面,农民增收乏力,另一方面,大量的林地资源闲置,未得到有效经营,林地所承载的经济增收功能和

3、生态恢复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xx—2016年洪江市造林计划万hm2,其中以松木为主的工业原料林计划万hm2,木材采伐限额计划50万m3,2016—2016年全市联盟造林计划万hm2,其中以工业原料林为主的工业原料林万hm2,木材限额采伐计划20万m3。造林不仅有数量指标,还有树种限制,木材生产受采伐限额限制,林农的经营自主权受阻,造林积极性不高,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造林任务,在农民造林意愿不足的情形下,洪江市政府动员政府机关干部筹资造林。  林改后,林农及其他社会主体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未出现预期高涨  洪江市林改xx年4月启动,历时3年,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林改的标志

4、性成果,就是山林产权到户,实现了还山于民。当前,产权明晰到户后,分散的小产权与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开始显现,流转、融资、风险控制及政策保障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林改后,土地和政策优势并不明显。林农增收仍然乏力,林地的生产潜能未充分发挥,资源增效,林农增收仍然任重而道远。  法律滯后,政策保障乏力是主要制约因素  现行的森林法于改革开放之初1984年制定,带有很强的计划管理色彩。虽然在1998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并未突破计划管理模式。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林业是唯一还带有强烈计划色彩的行业。造林需规划,采伐要凭证,销售有管制,没有一个环节农民可以自主决定。林改后,各地都

5、探索性地进行了一些配套政策改革,由于受制于现行法律的掣肘,不敢有大突破。林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效益体现在规模上,分散到户的碎化林权与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存在着矛盾,市场条件下,林地可以集中到什么规模,土地流转后,失去林地的农民的生计如何保障,这些问题如果不能破题,投资林业的资金存在潜在风险。  林业经营管理面临的问题有多重成因  制度的滞后性是主因。林业政策调整应当且必须与土地制度相关联,适应土地制度变化的要求[1]。解放初期,我国农村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合作化时期到林业“三定”期间,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森林、林木和

6、林地所有权归村组集体所有,收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按劳分配。林业“三定”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分山到户”,实行“谁造谁有”的政策。在这期间,农民营造的林木在法律上仍归集体所有,农民的林地经营权益受到严格限制,林业维持的是一种计划管理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耕地经营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经营方式,但难以解决农民的用钱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通过林业“三定”取得的林地承包权期限短,限制多,政策规定可以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减、迁移进行调整,使得农民取得的林地时刻处于一种不稳定、不确定的调整状态。林改后,山林产权到户,理论上,农民拥有完整的林

7、地使用权及完全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整的林地使用权,是指这种权利高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使用权,70年不变,可以转让、可以流转、可以互换、可以入股、可以抵押,是一种近乎不受限制的权利,一种近似所有权的权利,一种长期可以延续的权利,既坚持了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又给了农民最大的土地经营自由,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林地制度,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一项新的土地制度的确立。新的土地制度的确立,必须有新的政策和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与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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