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研究方法论——兼评两本新近出版的死刑译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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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研究方法论——兼评两本新近出版的死刑译著引言:死刑为何能在中国现阶段成为一个问题最近几年,死刑问题正日益成为中国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算,至今已逾50余年,为何死刑问题直到最近才成为公开讨论甚至热烈争鸣的话题呢?死刑问题又何以能在现在成为此类话题呢?我认为至少可以从如下视角去加以考察:首先是国家步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西谚云:枪炮作响法无声。在新政权成立之初,面临“镇反”等运动,谈废除死刑显然不合时宜。后来,频繁的运动也使得社会无暇顾及死刑这类重大而敏感的问题。直到经过20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国家提出“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等目标,才使得死刑这样一个不文明、不和谐

2、的现象突显出来。其次是改革开放和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结果。改革开放使我们开阔了眼界,了解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而对我国判处死刑人数所占世界的比例有了强烈反差,进而引起深刻反思;融入国际社会使我国签署《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旨在废除和限制死刑的国际人权文件成为必要之举。再次,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的提倡提升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认识。对普通盗窃罪废止死刑以及越来越多的学者同意对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均可视为这方面的体现。第四,新闻媒体相对放开,对一些死刑冤假错案的跟踪报道成为可能。第五,社会治安度过了改革开放初期的严峻局面,形势相对缓和,以及人们对社会治安的心理承受力增强,客观上为探讨诸如

3、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减少死刑的适用等创造了条件。对死刑问题的持续、深入研讨,是一件好事,它有助于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决策层对此问题的关注。不过,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学界应防止在死刑问题研究上的虚假繁荣,避免重复性的研究成果,真正拿出有质量的产品来。[1]无疑,这要求在现有基础上拓展新的思路和方法。本文以国内新近出版的两本死刑译著为参照物,谈谈其中的一些思路和研究方法对我们的启发意义。这两本译著分别是:《死刑的全球考察》[2]和《为废除死刑而战》[3]。一、废除死刑要否设立期限中国官方近年已经发出如下可喜信息:“中国从长远来看要废除死刑”。[4]问题是,长远究竟是多远。虽然对此学者们尚无定论,

4、但绝大多数人都持这样一个观点,即认为中国现在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具备,还需要一个过程。例如,胡云腾博士曾于1994年提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情况,要实现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全面废除死刑,在目前看来,还是一个‘百年梦想’。……我国废除死刑需要一个世纪的时间。”[5]夏勇教授又于2004年提出:“可以在百年时间中减去20年。……距今还有70年。”“14一个世纪的概念长了些,它超出了目前正常人的生命长度,难免给人心理上一种‘不可及’的遥远感觉,而面对过远的目标,人们自然而然容易放松自己的神经,很难体味紧迫感。……70年预期既有利于保持应有压力以增强动力,也有助于保

5、持冷静以避免冒进。”[6]“百年梦想”也好,“70年预期”也罢,现在我们要反思的是这种为废除死刑而设立期限的思路是否有效?陈兴良教授曾观察指出:“当胡云腾提出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时,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一种悲观的看法,废除一个死刑难道需要100年时间?当时,对此我也有同感。但现在我已经不这么认为,就以胡云腾提出的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的第一阶段而言,如期实现就极为困难。[7]胡云腾的观点是在1994年提出的,距今已经10年过去了,距离2010年也只有5年时间。在胡云腾提出的三个目标中,大概只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项有可能实现,至于其他两项均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如果没有重大转机,

6、要想在百年内废除死刑,还真是一个‘梦想’!”[8]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在我看来,学者们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渐次思路值得反思。表面看,主张分阶段地缩减死刑似乎是稳妥的方法,但实际上,由于它没有从根本上解除死刑的“合法性”,从而为死刑的存在提供了口实,使废除死刑至少成为一项不那么迫切的事情。为了推动废除死刑,我觉得当务之急不是要“务实”,而是要从“务虚”:如果从理论上击垮了死刑的存在基础,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废除死刑就要好办得多。虽然死刑的存废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但若站在死刑废除论者的角度,“阶段论”的一些观点就值得推敲。例如,最常见的一种观点是,鉴于我国国情,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种泛国情论,

7、在政治家和外交家的口中很有市场,反映到学界,又有一些更具体的阐述,如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还很严峻,“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得不保留死刑,以便有效惩治严重犯罪”。[9]另有人认为,“从物质文明程度上来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10]还有许多人认为,“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我国源远流长,此种传统法律文化非短期内所能改变。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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