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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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时间:2008-09-18来源: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

2、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第二章受理报检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受理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

3、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手续,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八条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第二节受理入境报检  第九条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

4、理报检。  第十条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预期不能在索赔截止日期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要求报检人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以保留索赔权。  第十二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及其员工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申报。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入镜旅客在入镜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提交入境检疫申明卡,经审核后予以放行、隔离、留验等。第三节受理出境报检  

5、第十四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检务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十六条对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的,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换证凭单正本及有关单证。  第十七条在受理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八条在接受出境人员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预防接种证明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护照

6、或居民身份证)。第三章签证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包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由检务部门统一对外签发。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证单编号必须与报检单编号相一致。同一批货物分批出证的,在原编号后加-1、-2、-3、……以示区别。  第二十一条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证书(含C.O证书)、中外文凭单以及国外关于签证的查询;检验检疫专用印章适用于签发中文凭章以及国内关于签证的查询。  带有"FORMA"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适用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国内外关于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查询。  两页或两页以上的证书,用签证印章加盖骑缝。 

7、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证书一般由一正三副组成,其中一正二副对外签发;一份副本作为留存备案。  第二十三条国外对检验检疫证书有备案、注册要求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证单分别由官方兽医、检疫医师、医师、授权签字人签发。向国外官方机构备案的签字人,相关证书须由备案的签字人签发。证单实行手签制度。第二节证书文字和文本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或批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璧签发。如报检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也应予以办理。签发两个语种或多语种证书时,必须中外文合璧缮制。  索赔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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