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本省收养子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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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本省收养子女登记 一、办事项目中国公民在本省收养子女登记 。二、办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

2、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三、办理时限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申办对象资格(一)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二)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三)有抚养、教育被

3、收养人的能力;(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七)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五、申办手续(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

4、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5、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6、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照片);7、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1、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送养

5、人户籍身份证明;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

6、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需提交送养人证件、证明。六、办理程序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弃婴,审批前需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协议书。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云计收费〔2001〕483号:(一)收养申请手

7、续费20元;(二)收养证工本费10元;(三)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八、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本省收养子女登记 一、办事项目 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本省

8、收养子女登记 。二、办理机构各州(市)民政局 。三、办理时限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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