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专利法修正案中的检索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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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评专利法修正案中的检索报告  [摘 要]《专利法》第二次修正引入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本文在肯定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同时,讨论了修正案所建立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自1984年3月17日中国颁布《专利法》后对专利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为配合此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

2、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修正案和《规定》均已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专利法的修订对完善中国专利制度,适应入世需要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修正案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针对修正案增设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进行讨论,探讨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以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修正案之背景  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和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实作新型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权均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检索报告的规定,即不要求专利权人在诉前进行确权,实用新型专利一经授

3、权,专利权人即可直接依授权之实用新型专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采用形式审查制,并不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不一定就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因此,专利法中设置有无效宣告程序,被控侵权人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起诉所依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若经审查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原告在法院所提之侵权诉讼自然不能成立。由于依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效宣告程序是由法院之外的专

4、利复审委员会处理,即一边由法院审理专利侵权之诉,另一边又由复审委员会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为了防止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公众利用公知技术的权利,也为了避免法院的判决与日后无效宣告程序的结论相矛盾,通常的做法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审理。  这种表面上看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较为有利的制度,其实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既不利于保护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又增加了被控侵权人的义务,使公众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提高。  中国过去十多年专利侵权诉讼

5、案件审理之司法实践,依法院对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侵权诉讼是否中止所采态度,可分为无条件中止和有条件中止两个阶段。7  1.无条件的中止阶段(1985年4月-1992年12月)  1985年4月1日,中国第一部专利法实施,该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制度,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并指导全国专利审判工作,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无效时,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按照专

6、利法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8条第4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实践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所有的被告都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当时中国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可以在授权之日起6个月后的任何时候提出,所以有的被控侵权人在答辩期内提出;有的被控侵权人在法院开庭后意识到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才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有的被控侵权人则在法院送达判决时才告知已

7、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更有甚者一审败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才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或者在以一个理由请求宣告无效被驳回后,又以另外的理由请求宣告无效。(注:参见郝力:“专利侵权诉讼不应中止审理”,载《专利法研究》,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而绝大多数法院则不管其请求有无正当理由和证据,何时提出,只要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一律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等待无效宣告决定的结果再恢复审理。  然而,由于复审委员会人员有限,加上无效程序本身的时间较长,快则一两年,慢则三五年才结案。而在此期

8、间被告仍可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无法及时对其实行法律制裁。使得专利权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学者指出,这同中国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并有损于中国专利法的尊严和专利制度的形象。(注:参见郝力:“专利侵权诉讼不应中止审理”,载《专利法研究》,第170页。)  2.有条件的中止阶段(1992年12月—2001年7月)  为遏制专利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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