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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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

2、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消防技术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  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可以从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活动;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等检验活动;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从事面向社会的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活动;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揽业务

3、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依法签订书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和流程开展技术服务,保证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合格。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区域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和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等进行安全评估,应当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

4、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8-消防安全监测机构应当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效运行,为联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接收、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立即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在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检验时,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发现其防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安

5、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员队伍和培训场地、设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操作、维护、检测技能作为培训重点,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实行定期鉴定制度。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30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申请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提交期限、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  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

6、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负总责。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并对本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者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等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检验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委托方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编制、出具消

7、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结论性文件的内容按照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的要求编制;  (三)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结论性文件;  (四)出具的结论性文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执业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项目完成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灭火器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在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悬挂、粘贴载有项目负责人姓名、维护保养或者检测日期和本单位印章、联系电话等

8、信息的标识。  第二十条-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消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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