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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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是生活和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推行专业化企业服务与社区监督管理相结合。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

2、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范畴,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信用管理,定期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司法、公安、民政、质监、环保、物价、工商、园林、电力、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40-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

3、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行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省外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物业

4、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行业服务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受到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价制度。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居委会负责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在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论,并由物业管

5、理行业协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档案。第七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用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投票表决。-40-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自治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授权处理事项、业主违反规约的责任、物业服务争议处理办法作出规定。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授权,可以加以制止。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要求表决通过。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五个以上业主发起,即可申请筹建召开业主大会、筹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或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事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有

7、关事项。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40-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拟划分为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并按分期建设规划、独立配置公共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建

8、项目总平面图审批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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