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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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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蚌政〔2007〕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3、 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拆迁合同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屋合计的有效建筑面积;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以拆迁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准。 (三)在拆迁区内居住与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住址相符,且具有
4、产权证件或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自有住宅。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第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状况,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约定补偿金额的,从其约定。 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低于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计算。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
5、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计算,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以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因异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非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
6、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周转。 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住宅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新建住宅安置房的主要采光面朝向应为南向。 第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虽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安置地点;拆迁人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应就地提供安置房。 拆迁住宅,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由拆迁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7、确定。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房地点的,视为放弃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 拆迁人安置多户被拆迁人的,先签定拆迁合同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八条被拆迁住宅独立计户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经公证、判决,但拆迁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拆迁时不作为分别计户条件。 拆迁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被拆迁住宅合并计为一户。 第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
8、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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