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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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之影响[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的规则将在国内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得到直接或间接的适用。因此,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在司法审判程序方面,也表现在实体规则适用方面,比较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与TRIPS协议要求之间的差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提升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良好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 TRIPS协议 司法审判 禁令  2001年12月10日,我国

2、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不仅要全面履行国际间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有关规则,还将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 Aspectsof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我国在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新的法律,以有效的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中国加入WTO后,TRIPS协议中的规则将在国内法

3、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得到适用。因此,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重大的影响。比较研究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现状与TRIPS的司法要求,对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TRIPS对司法审判程序的影响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除TRIPS外还有其他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但TRIPS的内容涉及面之广,保护水平之高,在诸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对知识产

4、权的司法审判程序,较之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更是体现了其高水准。  (一)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地、及时地防止、制止和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又应当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的障碍。防止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滥用。  在执法这部分TRIPS协议不厌其烦地重复与宗旨部分相同的要求,说明了执法程序该怎么进行。执法程序首先要求能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又要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防止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滥用。这是TRIPS协议提出的成员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应具备的要求之一,此要求是全方位的。所谓制止,是

5、指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措施;所谓阻止,即阻止进一步的侵权,是针对可能继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程序滥用的问题,TRIPS对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要给予对方当事人以赔偿,这是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  (二)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7  司法救济的程序要公平合理,不应过于复杂和费用过高,也不应当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无保障的拖延,不应对有关委托人出庭强加过分繁琐的要求。TRIPS第41条第2款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平

6、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  1、对案件的裁判,最好采用说明理由的书面形式,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TRIPS要求裁判的做出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就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肯定了证据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的意义。这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了一个契机。就是说条约要求审判案件要以证据为判决依据,不能凭条子、凭关系、凭其它的利益,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只有凭证据,才能在裁判中充分阐述裁判理由,让当事人信服。  2、直接和公开质证  TRIPS第42条要求民事司法程序应当及时为被

7、告提供充分详细的书面通知,并保证所有当事人享有和实现陈述其权利要求、出示所有相关证据的权利。这就要求在知识产权中,当事人应当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在必要时有权申请法院调查相关证据。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已由过去的强职权主义模式改变为当事人主义,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法官倾向于无所作为,使得有关证据不能得到有效的提供。这与TRIPS协议要求的公正裁判的观念相违背,在实践中必须加以克服。  直接和公开质证的原则还要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强化举证时效和证据交换

8、制度,防止因证据的随时提出导致案件无休止的审理下去,防止证据突袭和再审制度被滥用。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效和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落实的不是很好,立案庭的庭前准备法官力量薄弱,还不能适应证据交换的要求。再审制度不完善,法院外部监督失范,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还没有有效的确立。  3、公开民事裁判文书  TRIPS第63条规定,对于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则予以公开,以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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