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总字[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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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工总字[2010]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实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规范运行,经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

2、三月九日8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征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统一使用《贵州省代收工

3、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三条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第四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黔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8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第五条实行财政统一计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

4、含参公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第六条新增加或注销的缴费单位,由同级地税机关负责按月(季)提供给同级工会,经同级工会审核确认后,返回地税机关进行新增和注销缴费单位维护。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七条计提标准:各缴费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

5、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及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行业平均月工资为缴

6、费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8第八条代收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缴纳工会经费,已经执行2%全额代收或有条件实行2%全额代收的地区,可以实行2%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全总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缴纳工会经费;全总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缴纳工会经费。第九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

7、4〕29号)规定执行,在未建立工会组织之前,上级工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建会筹备金,并按照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同时对建会筹备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四章申报缴纳及上解下拨第十条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采取税费同步征收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在季末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在缴纳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第十一条申报:各缴费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计算该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并在每季度末后

8、15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统一使用地税系统纳税申报表)。不能如实提供申报资料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代征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对在申报所8属期内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应履行申报义务,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在补发职工工资时,补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第十二条解缴: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开具《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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