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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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

2、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关,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理和监督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平台。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非终身制原则。  第八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按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九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  第十条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

4、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二)企业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两年在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四)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有比较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落实。  (五)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

5、完善。  (六)合同履约状况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实际履约率高。自觉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社会信誉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对各类举报投诉积极处理。  (八)市(设区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除外)。  第三章公示活动程序  第十一条公示活动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推荐,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工商行政

6、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也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登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公示,应提交以下书式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

7、十五条申请公示受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示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公示企业提交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受理机关应向内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内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向同级人社、环保、住建、安监、质监、税务、食药、人行、海关、法院、仲裁等相关部门进行函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

8、责征求意见和函询。  第十八条对经初审和征询意见无异议的申请公示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公示机关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公示企业数量由测评分数和公示企业户数增长幅度两项指标确定。对符合指标要求的申请公示企业,公示机关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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