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困难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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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困难及其克服  高长思  摘要:证据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下,当事人能否在合理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证人不配合、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的实践性障碍。这些障碍如无法克服,势必会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和谐度,因此,需要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构建证明妨碍制度等措施克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障碍。  一、两大法系关于举证的理论与实践  英美法系采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该模式强调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当事人双

2、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出相应证据,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居于中立地位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但此种诉讼模式如要顺畅运行须以“双方当事人有相同的能力进行证据的收集”为基本前提。如果重要的证据仅为当事人一方所掌握,而该证据的提出将会使其遭受败诉的后果,那么,该当事人必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司法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面临着潜在的威胁。为了解决上述难题,美国于1938年制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创设了现代证据开示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障诉讼当事人能够发现与案件相关的必要证据,实现双方的平等对抗。“根据证据开示程序,

3、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或诉讼外的第三人提供庭外语言,也可经要求他们提供文书或物证,对方当事人还可以被强制回答书面质询”[1]。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英美法系的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中“诉讼当事人一方只负责自己的主张及证明,而没有义务提出有利于对方的主张及证据”的制度性缺陷得以消除。  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中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权能主要由法院为之的诉讼模式”[2]。但值得注意的是,与前苏联的诉讼模式相比较,当前大陆法系所采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彻底的职权主义

4、。根据日本学者高木新二郎的观点,判断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标准在于:第一,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等)的启动是依赖于法院还是当事人;第二,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是依赖于法院调查还是当事人收集。依上述标准观之,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前苏联及东欧民事诉讼是职权主义模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介于两者之间,有学者也将其归入当事人主义。但目前学界主流观点更倾向于用“超职权主义”这个名词的描述大陆法系现行的诉讼模式。[3]“人们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憎恨’而掀起了严厉的声讨浪

5、潮,同时基于求民事司法于水火的责任感,也有一些学者热衷于指责受到前苏联法影响而形成的中国传统司法及民事诉讼制度,反过来自然对于看似与前苏联民事诉讼制度处于相对立地位的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加以赞赏,并着力介绍和主张模仿,由此形成了学习引进英美法系民事制度的热潮”[4],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出现融合现象,形成一种新的职权主义,这种新职权主义动向在大陆法系中普遍存在。新职权主义动向的直接后果体现在诉讼材料的收集方面,即是以当事人为主导,以法院为补充,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

6、也成为当前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决定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收集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诉讼活动中角色的分配,而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构建也是在该原则指引下之下展开的。“当事人须担负裁判基本事实提出与证明的责任,法律适用被认为是法官的专责”[5]。辩论主义对大陆法系举证制度上所起的作用,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在各自的诉讼体制当中决定了当事人与法官在收集、调查证据领域的角色分配。  二、当事人举证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判过程实质就是融合法律准则的证据证明过程。目前,在通常情形下,民事

7、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如果要想获得胜诉判决,就必须提供与其主张相吻合的证据。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举证是当事人基于其诉讼主张而生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举证的性质并非完全是义务指向的。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是实现其诉讼主张的基础,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举证作出了一定的保障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8、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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