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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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1129(颁布时间)19931129(实施时间)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业务和通信行业管理。第三条 省、市、县邮电局

2、(含邮政局、电信局)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邮电部门的领导下,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能。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加快邮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邮电部门编制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时,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时,建设单位和当地邮电部

3、门应将电信管道等项目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时,建设单位和邮电部门应将邮电局(所)、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出入通道等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未将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设施与该项工程同时设计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除由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外,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所等邮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已由建设单位统一出资的,应按成本价与邮电部门结算。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邮电通信设施,需经过公路、铁路、桥梁、河道、隧道、街道及其他建筑物的,邮电部门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4、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第十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标准信报箱;新建、改建的应预设电信管线。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和通邮需求,按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信筒(箱)、公用电话亭。有关部门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在选址和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因通信建设需要设置电杆和敷设地下电信管线,需使用土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建设邮电通信设施毁损青苗、树木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邮电部门或承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负责国家通信网的建设与管

5、理。地方各部门可与邮电部门合办邮电通信事业,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各专用通信网的潜力,加快通信事业的发展。第十四条 下列邮电业务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一)无线电寻呼业务;(二)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三)45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五)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六)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七)电子信箱业务;(八)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九)可视图文业务;(十)邮政终端业务;(十一)经国务院或邮电部批准允许经营的其他邮电业务。经营上述邮电业务,实行申报制度或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 申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

6、到邮电部或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使用频率后,方可经营。第十六条 在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或部门,因特殊需要,经邮电部门批准,可建设专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只限建网单位内部使用。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邮电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专用通信网可代办部分公众通信业务。向公用通信网租用专用通信线路的,由邮电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进口、销售通信设备、产品,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邮电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合格

7、和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产品,不准销售和安装使用。第十八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九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保护下列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邮政编码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二)邮亭、信筒(箱)、信报间、信报箱、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的邮件转运站;(三)公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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