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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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研究(一)[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人们的活动领域不断扩展、人口的增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人们受到他人的活动带来的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但有时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正是在解决“数人实施危险行为,但不知何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问题过程中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在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只是一般地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而没有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无法可依或者处理方式不一致的现象。本文在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

2、以及国内外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对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全文分六章:  第一章是“共同危险行为概述”,概要介绍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对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起源问题进行解读,最后,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产生和发展的法理基础。  第二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为了平衡“无辜受害人”和“无辜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而对受害人给予法律上的优待。  第三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依传统侵权行为”四要件说”,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四个要件进行考察。  第四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本

3、章主要就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形式、责任分担方式展开讨论,同时介绍了美国的“泛行业责任”和“平均份额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内部平均负担责任。  第五章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本章分述了受害人和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  第六章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本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当前民法典建议稿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思考,应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条文下,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出规定,同时对“烟缸案”可以参考罗马法的“流出投下物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本

4、文的结论。【关键词】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目录前言第一章共同危险行为概论第一节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起源之争第三节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12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的若干争议问题之透析第二章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归责基础第一节民事责任归责、归责基础和归责原则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归责基础观点述评第三章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观点述评第三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章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承担第一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形式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内部责任第三节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中两

5、个争议问题之探究第五章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免责事由第一节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第六章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第一节对“烟缸案”的处理方式的探讨第三节我国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的构建结束语前言  侵权行为法有三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弥补损失;二是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三是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预防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具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共同侵权行为

6、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二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危险行为;三是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即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又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五种类型: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二是教唆、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四是无主观上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五是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行为。[2]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紧密,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日常生活中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和科学技术的限制。受害人遭受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侵害,往往难以查知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在此情形下,应不应该对受

7、害人予以救济,以及如何救济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们创设了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中补偿、惩罚、预防的功能,实现“无辜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和“无辜的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2  中国的《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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