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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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个人。第二章人才认定第三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认定杰出人才

2、、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称号。第四条申请人才认定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范围,认定标准由区委组织部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58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申请人才认定除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范围,还需要满足创业类或者创新类的条件:(一)创业类的条件:1.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5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时为准);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3.本人

3、作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5%);(二)创新类的条件:1.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5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时为准);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并在引进单位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如引进单位聘用外籍人员、已退休人员,本人需在引进单位缴纳

4、个人所得税。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外籍人员可提供聘用协议)。第六条58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根据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创新创业形式的不同分别发放不同类型的证书: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第七条本章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本章所称

5、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1.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2.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因取得新的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重新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第八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认定为区内高层次人才的,经人才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

6、划转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1)划转为杰出人才的包含:58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广州市杰出专家;(2)划转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

7、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3)划转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上述人才在本单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或占股超过30%的,可视为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其他视为创新类人才,发放B证。第九条每年对入选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创业类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企业未实际经营的,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具体审查办法另行制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已满的,不再享受相

8、关扶持政策。58第三章全球纳才奖励第一节安家费第十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安家费。第十一条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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