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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锅炉燃煤烟气脱硫技术www.gesep.com 2009年12月01日 来源:全球节能环保网 阅读:1223 核心提示: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脱硫技术 一、目前关于脱硫的主要法律技术文件; 1、《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
2、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工业锅炉和窑炉5.2.1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产热量<14MW)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对配备湿法除尘的,可优先采用如下的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1)燃中低硫煤锅炉,可采用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2)燃中高硫煤锅炉,可采用双碱法工艺。 5.2.4大中型燃煤工业锅
3、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5.3.1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5.3.2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02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5.3.3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5.3.4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5.3.5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5.3.6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 6.5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
4、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6.6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 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6.8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 第三十一条非电工业企业新增的SO2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新增的SO2削减量中不包括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硫添加剂、换烧型煤、换烧低硫煤和洗煤等脱硫工程。 核查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1)
5、实际SO2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去除率。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二氧化硫废气治理装置出口废气量和SO2浓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非电企业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以及脱硫工程生产用电记录、副产品产量记录等。(2)SO2去除率,重点是二氧化硫除去设施的投运率和效果。参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技术改造验收报告、脱硫工程验收报告;企业的产品产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脱硫剂(吸收剂)的使用量、二氧化硫副产品利用情况等。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非电企业脱硫工程、二氧化硫废气治理
6、工程不运行,不计SO2削减量。对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的各处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核查(督查)发现非电工业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正常运行: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3、使用旁路偷排的。 3、《工业锅炉/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环保部 本标准规定了以生石灰、消石灰、石灰石、氧化镁等为脱硫剂,以板式塔、喷淋塔、组合塔等为主设备,配用在工业锅炉和炉
7、窑上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的主要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2006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生石灰、消石灰、石灰石、氧化镁等为脱硫剂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燃油锅炉(20t/h≤蒸发量≤410t/h)和相当烟气量的工业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8、对小于20t/h的小型锅炉的脱硫可按产品认定的要求执行,参见HJ/T288-2006《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和HJ/T319-2006《花岗石类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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