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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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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县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安心村卫生室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乡村医生自愿参加相结合;坚持以县财政补贴与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乡村医生年老后基本生活。第三条核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人数。全县共设置94个一体化村卫生室,按
2、照全县所辖农业人口的1.3‰的比例配置乡村医生,全县总计核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人数为451人,具体核定人数量化到行政村。考虑到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分布不平衡的现状,对人员超过设置标准的村卫生室,由县卫生局组织,通过竞争和调剂的方法实现乡村医生的合理配置。第四条参保对象。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注册乡村医生,且已由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岗的乡村医生。第五条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具体承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以村卫生室为参保单位,由
3、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县卫生局负责审核工作,县农保中心负责参保登记、核算、基金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第六条建立公示制度。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关系到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严格办事程序,坚持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县卫生局每年要将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公示到镇,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第七条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行由县财政补贴与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2011年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全县统一缴费标准,即年缴纳标准为1200元,其中:县财政补贴800元,个人缴纳400元。统筹账户
4、按当年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50%建立,主要用于养老金调剂,其余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第八条建立正常的缴费标准增长机制,县财政补贴和个人缴纳按征缴基数每年递增12%计缴。县财政补贴部分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乡村医生参保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每人每年缴费标准据实核定,鼓励个人多缴,但最高不超过个人应缴基金的200%。个人多缴部分,记入个人账户。第十条乡村医生的参保缴费程序:(一)个人申请。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凡参保者必须个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1寸照片2张。(二)镇卫生院集中申报。镇卫生院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参保人员,填写《**县乡
5、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村卫生室室长签字初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各种资料一式四份,分别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农保中心各一份,镇卫生院留存一份。(三)县卫生局审核。按照参保程序和相关手续,对镇卫生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四)县财政局复核。根据村级应核定的乡村医生职数和参保条件,复查审核。(五)核定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镇卫生院代收后交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在每年5月30日前收齐后一并集中上缴县农保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或拖欠养老保险费。县农保中心填发《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六)县农保中心确认收齐个
6、人缴纳保费后报至县财政局复核,个人交费交齐后,县财政局负责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县财政补贴部分及时划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因年龄偏大(男大于45周岁、女大于40周岁),连续任职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但自首次参保起计算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养老保险费,按12%递增比例由个人全额承担。第十二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在村卫生室工作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个人原因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养老保险由个人续接,县财政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二)离岗后再次到村卫生室工作的,离岗期间个人按
7、规定缴纳县财政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年限可以前后连续计算。(三)离岗期间个人未继续按规定缴纳县财政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至再次到村卫生室工作的,须由其个人补缴离岗期间应缴的县财政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部分,再次到村卫生室工作期间按在岗乡村医生缴费方式执行,参保年限可以前后连续计算。第十三条乡村医生退出保险,可界定为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保。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保险的为正常退保:(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岗的;(二)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对符合第(一)项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经本人申请,由县农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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