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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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非现金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狭义:无现金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本票和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

2、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原则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守法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

3、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考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字体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金额中文大写封尾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

4、,“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封头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按“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0一个0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中间几个0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角位0,而分位不是0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万位与元位0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

5、“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阿拉伯小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加“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加“壹”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小写不予受理,大写不规范,可受理,但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

6、受理签章种类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更改 三项不得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可以更改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

7、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第二节现金管理    考点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与个人结算1000元限制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不受1000元限制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与企业结算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考点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最高数额、开户银行、3-5天;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

8、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最多15天。    考点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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