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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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

2、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

3、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

4、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

5、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5根据《UCP5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及装运地的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箱货物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于4月12日将5000箱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12日的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香港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

6、,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贷款。[案例2]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10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3.投保金额为1×(1+10%)=1.1(万美元)保险费为11000×(0.6%+0.1%)=770(美元)4.前450台属于单独海损,后550台属于共同海损。5.纸张损失属于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

7、损;棉布损失属于部分损失。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1)A公司不应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2)A公司应向客户要求付款,可根据销售合同采取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2.(1)B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其在4月20日已经将货物转售,且提单已转让,失去了货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了货物的可保利益;(2)在发生海潮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由于货物的分配、分派行为而终止。(第十一章国际贸易结算)我方免于损失的经验有:1.当一方对信用证多次要求修改时,应注意对方的修证理由;2.用信用证方式进口,付款赎单时审单要认真、仔细,有不符点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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