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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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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业的显性分析经管082-1班姓名:程炳谦一·基本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二·中国加入WTO对开放保险业的承诺由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副主任孟昭亿在北京一保险业峰会上做出宣布企业设立形式:——中国在加入WTO时
3、,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五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企二·中国加入WTO对开放保险业的承诺——随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
4、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地域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渖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业务范围:——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二·中国加入WTO对开放保险业的承诺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中国加入
5、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
6、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二·中国加入WTO对开放保险业的承诺关于大型商业险:——大型商业险的定义,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入世后一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入世后两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中国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一年降至15%;加入后两年降至10%;加入后三年降至5%;加入后四
7、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二·中国加入WTO对开放保险业的承诺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加入後两年,增加开放十个城市;加入後三年,无地域限制。——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除上述30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对其资产规模要求:加入时,超过五亿美元;加入後一年内,超过四亿美元;加
8、入後两年内,超过三亿美元;加入後四年内,超过两亿美元。此外,中国政府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保险服务中跨境交付等方式做出承诺为:——中国政府针对跨境交付,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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