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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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2014-04-04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发〔2014〕19号日期:2014-04-04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3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

2、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是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管

3、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三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相关投资与转让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其规则办理。 第二章服务提供、暂停与终止  第六条资产管理机构将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进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核准或者备

4、案确认文件;  (三)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份额登记证明或其他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完备的,本所出具可以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本所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本所为提供转让服务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相应的证券代码。   第八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

5、于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前向本所提交展期的合规说明以及继续提供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完备的,本所为其展期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继续提供转让服务。   第九条自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的第5个交易日起,本所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服务。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提前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  (一)资产管理机构向本所提交暂停或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书面通知,并经本所确认的;  (二)资产管理机构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的约定的;  (三)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法

6、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暂停、恢复与终止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三章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通过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应当先与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参与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

7、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本所制定。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本所于每个交易日9:00至16:00接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协议转让的成交申报。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对业务受理时间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以采取书面或互联网自助等方式,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向本所提交成交申报指令。  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代码、用户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成交申报的计价单位为每100元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价格。最小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

8、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要求。   第十八条投资者转让或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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