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 辑公司清算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事务-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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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海右动态首页幻灯图片2010年第1辑公司清算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解散与清算2011-11-814:40:36本站原创《公司法评论》2010年第1辑(总第16辑)第93页[专题研究]公司清算案件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解散与清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重点研究了审理公司清算案件的三大类问题:第一,将强制清算程序细化为申请与受理、清算筹备、清算进行及清算完成等四个阶段,剖

3、析法院每个阶段所遇到的难点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二,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之间如何相互街接以及可能发生的反向转换问题;第三,梳理和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保结人以及公司清算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引言[1]公司是现代市场中最活跃的经济形态,在一个相对完备的市场竞争中,公司因其竞争能力、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变化等种种原因而呈现不同的存续选择:有的在资本积累中不断扩张;有的在优胜劣汰中急流勇退;有的完成使命退出舞台;也有的因内部人合性的破裂而难以维系。面对纷繁复杂的投资决策,建立一个进退

4、自如、安全高效的制度平台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磨合已相对严密和完备,而对于公司退出机制的规范仍较为落后。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来讲,公司在终止之前必须通过清算了结全部的债权债务、完结各种存续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的退出是比公司的成立要复杂和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我国目前已经对公司退出的方式之一即公司破产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有关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其搭好了总体框架,但尚需细化,在实际操作中的

5、很多难点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以《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公司清算的法律制度框架为蓝本,结合审判实践中搜集的鲜活素材,试图找到解决某些疑难问题的突破口,争取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一、公司清算的基本问题(一)公司清算的分类及特征在理论上,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公司清算可以有多种分类。但在我国,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只有一种,即按照清算方式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公司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即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行组织清算,因为公司清算本应属于

6、公司意自治的范畴,在公司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了结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是公司股东的权利,无须外力介人。但是,当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基于对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出于对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强制清算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进行的清算。实践中,需要把握这两种公司清算类型的特征,以免与其他概念相混淆:首先,自行清算不是任意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而进的清算,它并未被我国法律所承认。自行清算不受公权力的干预,主要反映为公司内部自愿的行为,充分

7、尊重股东在实体上的决策自由;但由于清算必定牵涉外部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必须以科学、公正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制,从而保障公司财产的合理分配。《公司法》中有关清算程序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款,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且不得经章程和股东决议而随意变更。其次,强制清算有别于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虽然也是人民法院介入的清算,但其与破产清算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适用条件不同。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一大标志是公司资不抵债,而强制清算适用于公司怠于或无法自行清算的场合,一般来说,其公司资本被认为是充足的。第二,清算目的不同。破产清算以债权

8、公平受偿为目的,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起到关键作用。强制清算的目的是在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剩余资产于股东,因此,不存在所谓债权人会议,而公司股东拥有相当的话语权。第三,公权力介入的程度不同。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处于中心和指挥地位,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到破产程序的终结,每一个环节均由法院主导;强制清算程序仅仅是对公司自行清算的一种督促与引导,股东权利仍有相当体现,人民法院仅以监督者的身份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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