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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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平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转发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卫[2016]216号)和《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江府[2017]2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15-(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托住底线的原则。(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原则。(五)实行政府资助、亲

3、朋资助、社会帮扶以及自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开展、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与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管理与衔接工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提供便捷的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务管理

4、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15-“一站式”服务的衔接工作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协同实施本办法。市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认定、复核和年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工作,并将建档立卡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对象(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开平市户籍人口)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为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已领取《

5、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家庭成员);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江发〔2016〕6号》规定的范围);-15-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5、重残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评级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且非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6、病困人员(因患特定病种而造成经济较大困难的,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上限的)(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开平市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开平

6、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以规范医疗费用单据为准),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重困人员)。第六条除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残人员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我市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

7、、摩托车除外);(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六)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第七条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第八条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在门诊接受治疗的费用给予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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