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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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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 论文摘要上市公司强制收购是保障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在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保障小股东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强制收购上市公司豁免 一、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立法原因 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但并非各国都采用的制度,主要流行于西欧及英联邦国家。决定是否采用强制收购制度主要取决于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认识与立法完善以及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溢价收益的合理性的认识。 传统观点一般认为,股东对公司只有缴纳出资的义务,除此无其他义务,股东
2、相互之间亦无权利义务可言,股东可以自由行使股东权,不受任何约束。随着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传统观点受到很大冲击,控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繁发生。于是出现了对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权利义务的新认识,认为股份转让自由不是绝对的,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大股东在转让股份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小股东利益。由于认识的深化,各国在法律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在美国,通过判例法利用信托原理确立了控制股东转让股份对小股东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控制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也给予一定的限
3、制,但未形成有内在逻辑的理论,立法上也不完善。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没有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国、香港设立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的原因所在。而在我国,理论界对控制股东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虽已达成共识,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法律法规中规定亦不系统,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再加之我国没有美国判例法的灵活机制,不能通过判例确立控制股东的义务,小股东利益在控制股东的操纵下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可以说是我国设立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的根本原因所在。3 与此相联系,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溢价收益的合理性问题也是影响上市公司
4、强制收购立法的重要原因。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溢价是指控制股份含有控制权而获得的收益部分。伯利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认为,当股份以一定的数量相结合形成控制股份时,公司运行机制将控制的价值只给了控制股份,而其他股份并不享有,这部分股份增加的价值属于公司,控制股东转让控制股份获得的控制溢价也属于公司财产。控制股东只应获得控制股份转让中溢价收益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也就是说,控制溢价全由控制股东全部享有是不合理的。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经常私下与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协商,以较高溢价购买控制股份,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公司控制权在小股东不知情
5、的情形下发生了转换,小股东被剥夺了与控制股东享受相同溢价的机会。立法者为保护小股东利益,使所有股东都有机会以新的控制股东付出的最高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设立了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然而上述看法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伯利认为控制的价值只给了控制股份,怎能得出股份增加的价值就属于控制股东,逻辑结论应是控制股东享有控制股份溢价。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量变与质变关系原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变,公司股份的积累在一个人的手中达到一定程度,通常为掌握公司30%以上股份时,股东手中的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享有了公司一般股份持有人不可能
6、享有的控制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大股东的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享有控制权,理应享有转让控制股份的溢价收益。当然,享有溢价收益也是有代价的,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而且,即使小股东在控制股东股份转让中受到了损失,新的控制股东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也可能给小股东以补偿,因为原控股股东由于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大会把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有恶意的收购方。因此没有必要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定强制收购义务。在我国,没有规定控制股东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承担义务少,相对应享有的权利就少,即我国认为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溢价收益是不合理的。 从以上分
7、析可见,对上市公司收购规定强制收购与不规定强制收购制度,由于认识上及立法上的差异,具体保障措施的不同,都能比较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利益。但比较起来,采用不规定强制收购制度方式,更为有效。因为它有其他一些相关措施的保障,如规定控制股东的信托义务,但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它要求较为成熟的公司收购市场,成熟的股东等;规定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更为直接,容易实施,但市场效率低。实际上,这也是立法不完善,市场不完善的直接反映,我国基本上属于这一情形。 二、上市公司强制收购的条件 强制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因持有目标公司法定比例股份时,必须依照法律的
8、规定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即强制收购的前提条件就是持股须达到法定比例。一般认为,只要持有目标公司法定的必须强制收购的最低持股比例就认为持有人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就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损害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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