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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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1)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 

2、 (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3、(1)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  (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

4、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5、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基本当事人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3)付款方式: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为银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以上三种支付工具将在本章第四节介绍。  (六)托收承付(异地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严格)  (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

6、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3.结算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七)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

7、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

8、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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