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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二)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2条、第2A至2H条和第5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
2、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国的消费量时,不应再减去它向非缔约国出口的控制物质数量。 [第4、第4A和第4B条中下划横线的案文是引自缔约国在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第4条: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从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1之三;
3、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1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附件E中所列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二;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一年之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
4、出口附件C第二类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附件E中所列控制物质。 3;到1992年1月1日;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
5、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到1994年1月1日,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
6、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
7、五年之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以附件C第二类控制物质制造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的可行性。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承诺在可行范围内尽量劝阻向非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附件A和B、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的技术。 6;每一缔约国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可便利附件
8、A和B及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生产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附件A和B及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国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条、第2A至2E、第2G和第2H条以及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