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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清算 扬地税发[2011]12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文件扬地税发〔2011〕121号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现将《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印发公开属性:免予公开校对:税政二处魏海乐注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2、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纳税人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由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
3、似机构决议解散;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所规定的清算情形;6、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第二章清算期间的确认第五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
4、算的,以该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六条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纳税人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1、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2、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作出解散、终止经营、合并、分立、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改变经济性质决议之日;3、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5、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之日;6、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第八条纳税人自清算开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缴清所有应缴税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章清算资产的确认第九条纳税人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纳税人的清算资产一般是指在清算处置时没有特别限制的资产,如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担保的资产
6、,但在清算处置时特别限制法定条件已消失的,应确定为纳税人的清算资产。第十条清算开始日前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的资产,应列入清算资产范围:1、无偿转让资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资产交易的;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资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纳税人隐匿、转移的财产一律作为清算资产。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对清算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清查盘点确认的资产作为清算资产。第四章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第十二条资产处置损益是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
7、失金额。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第十三条纳税人清算期间未处置的清算资产,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可变现价值: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以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评估价值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财产价值。2、原材料、燃料以清算开始日前一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成本确定;低值易耗品按账面价值确定;其他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
8、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3、外购的商誉,可变现价值按零计算。4、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购商誉以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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