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办法

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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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司法局常法宣办〔2008〕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办公室、民政局、司法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根据省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民政厅《江苏省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苏法治办[2003]23号)确定的标准和《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2、(苏司通[2006]156号)的有关精神,调整修订了《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15—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对照执行。附件:1.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2.常州市“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3.常州市“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常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州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司法局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通知送: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省司法厅法宣处、市委政法委孙国建书记、市人大陆洪生副主任、市政

3、协赵敖祥副主席。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2008年9月26日印发共印60份—15—附件1: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和命名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申报、考核、命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主法治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民主法治社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申报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及考核标准先行自查考核。各辖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

4、)办公室、民政局和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第四条对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名额不再下达具体指标,由各辖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办公室、民政局、司法局在本辖市、区内已获得命名的县(市、区)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范围内对照标准,择优选送,由下而上逐级申报,并申请验收。—15—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1、对照标准,自评分在90分以下;2、村、社区未设法制图书角,法制类图书少于20种类1

5、00册的;3、村、社区未建法制宣传橱窗(栏);4、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具有一票否决情形的;5、村、社区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6、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有超计划生育现象的。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核以书面审查或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并就特定事项向纪检、政法综治、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对初步确定拟命名的村、社区名单在《中国常州政法网》、《常州民政网》、《常州普法网》及常州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依法治

6、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予以命名。第八条对已命名的“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15—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抽查复检,凡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有严重问题的,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复检仍不合格的,即发文通报取消其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称号。被取消命名的村、社区两年内不得申报命名,两年后经过整改,认为已重新达到创建标准的,可重新申请,在经相应检查验收后,合格者予重新命名。第九条对获省、市命名的村、社区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物资奖

7、励。第十条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及考评标准制定市(区)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常法治办[2004]1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考评、命名办法及考评标准〉的通知》废止。—15—附件2:常州市“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一、组织建设(12分)1、村党支部按期换届,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村党员无违纪违法问题(2分)。2、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的工作指导,村“两委”班子团结(2分)。3、村民委员会、

8、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健全,工作制度齐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民小组活动正常,作用发挥明显(3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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