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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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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广西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同业拆借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防范同业拆借市场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
2、业拆借是指场外同业拆借,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准,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或广西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外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活动。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依法对广西区内场外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广西区内金融机构进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准,从事场外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场外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 主体资格第五条 申请进入广西区内场外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在广西区
3、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广西区内一级分支机构;(三)广西区内未完成法人化改制的外资银行分行。第三章 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六条 广西区内场外同业拆借实行准入备案管理。申请进入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场外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有专门从事场外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四)最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五)最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六)中国人民银行
4、南宁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金融机构开展场外同业拆借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授权;(二)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三)经营管理良好、内控机制健全;(四)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及人员齐备。第八条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规定的情形外,以下金融机构还须符合特别的条件:(一)外资商业银行加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加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应完成改制;(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加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应以县(市)联社法人为单位。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场
5、外同业拆借业务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备案资料:(一) 金融机构开展场外同业拆借申请书;(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近一年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五)需授权的金融机构,则须提交其上级部门允许其参与融资业务的书面授权文件;(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未到期同业拆借的余额及明细情况、逾期情况;(八)有关融资的内控制度;(九)有关融资的管理部门和人员配备情况;(十)外资金融机构应提供开办人民币业务的批准文件及常驻中国机构的批准文书;(十一)备
6、案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请加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准后,同时获得场外同业拆借市场会员资格和场外同业拆借限额。第十一条 获得场外同业拆借资格的金融机构,自愿放弃场外同业拆借资格,须向原备案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注销,并提交放弃场外同业拆借资格的原因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注销次日自动终止金融机构场外同业拆借资格。第十二条 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审核,同意推荐金融机构进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场外同业拆借市场报
7、告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并填写《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准入(退出)备案统计报告表》(附表1)。金融机构进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批准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以适当方式向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场外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内分支机构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场外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第四章 交易和清算第十四条 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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