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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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1214(颁布时间)20050301(实施时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文号)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章 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经2004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4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2、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

3、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 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

4、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四)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八)城市近岸海域、沙滩、护坡及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海面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九)举行大型户外活

5、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按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第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其生活垃圾排放种类、产生量、存放地点、容器类型、运输和处理方式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等事项申报,每年一次。办理时间、程序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单位,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6、申报;未实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委托服务的由排放者(单位)负责申报。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内,居民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废弃家具、电子电器及其他大件生活垃圾,必须按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第九条 车辆、火车、飞机及在城市近岸海域行驶或停泊的船舶,必须自备能够防止散落、溢漏的垃圾收集容器(袋),并在其停靠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境外

7、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在本市处理的,必须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预处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按市容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投放。第十条 禁止从临街店家、建筑物、车辆、船舶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应对进入的垃圾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工作。禁止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医疗垃圾和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洒落,不得污染城市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清运到

8、指定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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