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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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甸县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2017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保人员类型我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二)参保管理:以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填《批量新参保信息采集表》,每人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元卡费。(三)参保缴费: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退休人员单位及个人均不缴费。(四)待遇享受一是起付标准: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是昭通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当次总医疗费用扣除起付金后甲类费用在职人员报销比例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2、90%,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3%后、乙类项目个人先自负10%后,在按甲类报销。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5%,省级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15%,转往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三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政策相应变动)单位每人每年82.00元,个人每人每年60.00元。报销比例:统筹区内报销90%,省内统筹区外定点报销85%,省外及省内非定点报销80%(全自费除外)。(五)费用报销所需资料一是统筹区内住院: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统筹区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伤患者需要先行垫付后到医保局保帐)

3、。二是在统筹区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将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患者的转诊转院审批表;2.住院发票、住(出)院证明、医药费诊疗清单原件;3.鲁甸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清单。二、工伤生育保险(一)参保管理1、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昭通市工伤生育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和个人资料信息采集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二)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1.5%,四类行业1.8%,五类行业2.1%,六类行

4、业2.4%,七类行业2.7%,八类行业3.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在编人员费率按0.5%执行,并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的具体标准,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5〕72号)中规定“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联合发文实施。建筑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

5、保险费以项目工程税前总造价的3.6‰为基数计算。参保时限为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时止。(三)待遇享受:一是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昭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二是工伤待遇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工死亡待遇。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

6、工亡补助金。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3.工伤待遇项目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工伤康复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和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辅助器具配置费。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4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

7、为本人工资的75%。5-10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5.5-10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辞职或因其它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5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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