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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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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篇一:辽宁省国资委投资管理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基
2、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三)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篇一:辽宁省国资委投资管理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
3、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三)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四)金
4、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篇一:辽宁省国资委投资管理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5、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三)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国资委年
6、度投资计划篇一:辽宁省国资委投资管理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
7、技术改造等;(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三)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议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8、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报省国资委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省国资委确定。第七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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