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

ID:14875020

大小:3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30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_第1页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_第2页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_第3页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_第4页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_第5页
资源描述: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法规基金公司注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

2、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资注册顾问:13651188371(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

3、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公司管理法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第

4、一条为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注册顾问:13651188371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第三条本基金来源:(一)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二)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

5、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第四条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不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交纳,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

6、于一年。第五条投资注册顾问:13651188371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本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下一年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继续交纳。第六条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八条本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第九条本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本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按本办法第三条各项所形成的本基金资

7、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第十条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本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第十一条因结算参与人违约导致出现第二条所列情形时,应当按以下次序动用本基金:(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投资注册顾问:13651188371(二)其他结算参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交纳的资金;(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提取的资金。第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8、事故发生。第十三条动用本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第十四条本基金作相应变更、清算时,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本基金剩余资产中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