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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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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改革及对策【摘要】文章论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四种组织形式,认为其中有限责任制损害了公众利益,应废除此种组织形式;实行合伙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现实的选择;并就如何促进其发展,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对策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朝着运作规范化、竞争公开化、发展规模化、合作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合伙制表现出了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诸多优点,所以合伙制应该是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理选择。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四种
2、组织形式。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执业,承担无限责任。其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帐、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
3、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使之 在短期内土崩瓦解。 (三)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的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4、。其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5 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 二、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现状及弊端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当前我国事务所在组织形式的选择方面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选择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占绝大多数,而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仅占很少的一部分,脱钩改制后,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国4538家事务所中,只有637家选择了合伙制,仅占14.04%,其余的3901家全都选择有限责任制;(2)地区差异大,其中深圳67家事务所全部是合伙制,而重庆、西藏这两个地区没有一家是合伙制的,有的地区虽然有合伙制,但数量极少,如河北的
5、168家事务所中仅有1家为合伙制;(3)个人独资事务所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因此在实践中也不存在;(4)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在我国开始实践,但仅限于深圳特区;(5)在法律上,无限合伙制是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一种选择,但事实上无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实践中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是有名无实。由此可见,一方面在理论上,无限责任制确是事务所作为公信力重于营利的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佳组织形式,而且众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合伙制在诸多方面优于有限责任制,呼吁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事务所却似乎对无限责任制有种抵制情绪,选择合伙制的为数不多。 (二)有限责任制损害了公众利益 根据
6、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显然这两种不同的事务所组织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主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大小不同。对于合伙制而言,合伙人需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事务所审计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可能会累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来说
7、,他们可以“锁定”风险。正是因为股东可以借助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将自身的风险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他们就有可能为了保住客户而选择在执业过程中过分迎合被审计单位的要求,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从世界审计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注册会计师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英国早在19世纪颁布的《公司法》中就明确禁止注册会计师成立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美国则在1933年经济大危机之后,于1938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职业道德守则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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