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866103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30
《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在保险活动中〔1〕,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疏忽,或者个别保险代理人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较低〔2〕,或受到代理费或佣金的驱使,保险表见代理经常发生。为此,新《保险法》第12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3〕。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是保险立法
2、上的一个进步。 一、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营销主要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这里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128条对表见代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也就是保险表见代理只限于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这一情形,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谈到“超越权限”,必须首先明确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权限有多大。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保险业务代理活动。主要内容是:代理推销保险商品;代理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代理客户办理保全、理
3、赔等业务。从中可引伸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表保险公司向准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并指导其填写投保书,同时根据保险惯例,具有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书)转交保险公司的代理权限。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并没有接受告知的代理权,更没有代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权限。而恰恰相反,在保险实务中出现的保险纠纷多源于此,引入“表见代理”的概念实属必要。 一旦构成保险表见代理,将使保险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对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严格掌握。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㈠、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客观要件客观上具有
4、使第三人(投保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这些表见事实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表见事实是否存在应依一般合理人的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特定相对人与一个合理交易当事人在从事此种交易时,一个合理的人会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或该行为具备足以推定代理人权限的事实,可以认定成立表见事实,即所谓第三人(投保人)有“正当理由”。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具有下列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可认定构成保险表见事实。 1、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直接或间接地向投保人表示授予保险代理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对该人进行授权,投保人因信保险人此种表面
5、授权而与保险代理人进行交易。 2、保险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保险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7 3、保险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于他人,或该他人从其他途径(包括盗取、拾得)获取这些文件,投保人信赖这种文件而与该人为交易,事实上,保险人对该人并无授权之意思。 4、保险人与代理人存在特殊关系,如合伙人、参股人、投资等。 5、由于保险人行为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比如本人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本人的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单位业务介绍信、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柜台租赁关系中,承租方未
6、用明示形式表明租赁关系,出租方亦不表示异议的。 6、授权不明导致越权代理。“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成为一项原则。授权不明或代理证书词句存有多义,当作表见代理。这种情况的保险表见代理,在保险活动中经常发生。 7、代理权终止后保险人未及时告知投保人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造成投保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之为交易。㈡、保险表见代理构成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投保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仅投保人不知道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而且投保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等过错。所谓善意,是指投保人
7、不知道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如果知道,仍与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则为恶意。所谓无过失,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基本审查,没有发现可疑之处。如果由于轻信或疏忽没有进行基本审查,则为有过失。投保人有过失,表明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法律对其没有保护的必要。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较为复杂,随着国家保险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保险公司的业务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也不可能随时告知投保人所授予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投保人可以合理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有义务对保险代理人的真实代理权限进行实质调查。只要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8、和展业证进行审查或打公司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即无过失,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合理信赖应受到法律保护。 ㈢、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性。也就是说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